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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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翁牛特旗奔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腾信家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3,061,223.59元以及相应利息(1、以11,286,096.4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2、以9,829,122.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3、以7,863,297.7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4、以9,830,530.5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5、以14,252,176.5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在53,061,223.59元本金及上述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清单附后); 三、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在53,061,223.59元本金及上述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物清单附后); 四、被告翁牛特旗奔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赤峰腾信家电有限公司、***、***对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的53,061,223.59元本金及上述相应利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被告翁牛特旗奔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赤峰腾信家电有限公司、***、***对律师费1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15元,由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翁牛特旗奔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赤峰腾信家电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