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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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1015.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5101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负担53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