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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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建 敏借款本金20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800000元借款的 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本金归还之 日止;28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 12%计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 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 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 7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 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