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 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44919.49元,利息损失14320.8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本息合计259240.37元。 二、后续利息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计付(该利息自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至付清日止)。 本案诉讼标的259240.37元,案件受理费51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94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