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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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964584.41元及复利(以实欠的借款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6.5‰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