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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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庹翡、沈小铭、李道财、胡志红、吴春生、彭小勇、廖江闽、胡志华、新余市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237938元,申请执行费347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