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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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嘉兴九华汽车有限公司 宁波康遇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理赔款14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理赔款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