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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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13557元;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对***应付***的劳务报酬135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