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7911.57元及利息(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38350.57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7911.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