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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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塔式起重机租赁费118,534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