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62200元; 二、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141918元; 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6元,原告***承担5140元,被告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576元,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对16576元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