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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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医院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39698.76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给被告***78119.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