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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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执291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二项,即应由被执行人天宏集团公司、***承担的法定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费用从变卖价款中支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