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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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霸州市益津粮油购销第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纪宏借款13463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