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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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101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101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1032.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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