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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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浮市新安邦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材及加工费欠款32343元给原告云浮市新安邦石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32343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云浮市新安邦石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