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款本金378,146.26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8日的利息71,621.1元,合计449,767.36元,并自2019年4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以位于朝阳市的房产(辽[2019]朝阳市不动产证明第201902964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4元(原告预交)、公告费260元(以后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