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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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 朝阳市天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贷款本金2,979,945.34元及截至2019年4月2日的利息、罚息178,874.12元,合计3,158,819.46元;并自2019年4月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土地证号为(2014)第047号的土地,及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房屋所有权证号R1410411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市天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3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