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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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2341号 原告:***,住***。 被告:***,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王永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高凤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