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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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拉善盟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7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7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被告***、***负担1162元,由原告***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