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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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核减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利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