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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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透支资金18,195.06元,利息263.61元,违约金363.8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车辆识别代号为LHGGM6639G2015916的锋范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