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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