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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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