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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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19304.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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