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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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 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遵义市楚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七冶路桥石阡县2018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汤山安置点工程项目部在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租金162088.7元; 三、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赁材料损失费116848.4元。如果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租赁材料,按照本院认定的材料单价计算扣减上述赔偿款; 四、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上述第三项确定的租赁材料损失费赔偿完毕或者租赁材料归还完毕止按照每日169元标准计算的租金。如果被告退还租赁材料,按照本院认定的材料租金标准扣减相应租金;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