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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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金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台河市金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00元及利息142351.50元(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本息合计14142351.50元,利息顺延至实际贷款还清之日〔逾期本金按月计算,计算方式为该笔贷款的逾期本金×实际逾期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复息计算方式为按月计息,计息方式为该笔贷款欠息余额×欠息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分别为七国用(2014)第310132号和七国用(2014)第310133号商服用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七房权证桃字第××号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七房权证桃字第××号车库)在250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在21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54.11元,由被告七台河市金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