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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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昆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天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第三人***名下的被告七台河市天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7.52%股权(截至2018年12月31日)系第三人***代王云辉持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34.4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天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