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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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地名:“罗八咖啡地”),并自行拆除建盖在原告***承包地上的房屋(拆除时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年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