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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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源县芬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富源县芬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77.5元,代收代缴生活垃圾清理费288元,合计486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富源县芬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