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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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81执2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段洪文。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69××××××××,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3098000000717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巍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