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在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货款94237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保证人苏秀娟、李贵忠共有的坐落于凌源市(河畔花园钢材批发市场4#营业楼-0101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支取、抵押、转移、变卖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