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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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525元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