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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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30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27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1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4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19日,双方未就借款利息作有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本院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查明事实: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具体转账数目如下,2019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300元,2019年9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700元,2019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500元,2019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0,000元,2020年2月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2,700元,2020年2月2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7,300元,上述款项共为33,5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20年7月补写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注明,被告于2019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36,400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于2020年6月19日归还本息。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隧诉至法院。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33,500元,借条中约定的36,400元本金是加上利息后计算得来的。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只要求被告偿还实际出借的33,500元,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判决主文: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3,5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胜波 书记员 黄远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