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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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住房建设管理所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所 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1129.14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拖欠前项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分别以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33.21元为基数,从次月期满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9-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被告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上述全部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