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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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横栏镇诚胜纸类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421民初90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10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23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300元及支付未按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款的违约金13330元、未按约定于2020年2月22前还款的违约金13330元,合计159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是朋友也有生意往来,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形式将款项交付被告。截止2016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33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在2017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则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再次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20年2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及13330违约金,如逾期未还款,另行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虽然欠条上约定可用被告经营的纸箱厂的财产抵债,但是原告直到2019年6月份才得知被告早于2016年的时候便将纸箱厂转让了给他人,所以无法抵扣欠款。被告两次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4年6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170000元给被告。经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33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本人(借款人)***今借到(出借人)***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小写1333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全部本金于2017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落款:***签名并加盖指模,在场见证人周宗源签名并加盖指模。 2019年1月1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再次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6月9日向***借到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日,因尚欠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133300元)未能还清,而出具一份《借条》给***,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应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如不能按期还钱,***应用其所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诚胜纸类制品厂纸箱抵债。但至今,本人尚欠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133300元)未能偿还。现本人承诺:如***经营的中山市古镇普之雅照明门市部、***、周宗源及陈宗旺有欠本人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诚胜纸类制品厂货款的,欠款人或***可要求从所欠货款及该厂的财产中扣除。本人应在2020年2月22日前清偿借款本金及违约金13330元,如逾期未还款的,另行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按照《借条》和《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的网银转账凭证、《借条》原件、证明人周宗源出具的《证明》原件、《欠条》原件在案证实。 本院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和《欠条》,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而提供了网银转账凭证和证明人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借款交付的事实。被告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3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偿还1333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未按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款的违约金13330元和未按约定于2020年2月22前还款的违约金133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300元及支付违约金266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世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