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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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富尧村民委条村村民小组十二弄41.20亩自2007年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土地租金共计19492.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其占有和使用的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富尧村民委条村十二弄41.20亩林地上的附着物; 三、驳回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富尧村民委条村村民小组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富尧村民委条村村民小组负担1762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