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冠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吴才龙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777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吴才龙应支付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2580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6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9666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19708元,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958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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