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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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璧山区郑应松皮革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璧山区***皮革经营部支付货款8543元,并向原告璧山区***皮革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54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案款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