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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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82068、中国建设银行43001560068052504333账户下银行存款25191315元或查封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汉寿大道东侧,纬十八路南侧(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湘(2018)汉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879号所登记的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