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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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105765元,逾期付款利息9368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确定之日后的利息,以51057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664元,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125元,由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539元;鉴定费75200元,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15元,由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9030元,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17元,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13元。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1936元,由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