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二、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714,379.37元; 三、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为452,100元,自2019年1月4日起,以10,714,379.3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购货数量不足补偿款891,170元; 五、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0元; 六、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272元,由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