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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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青岛新大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定启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河北启发纺织集团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1)沧执字第1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