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青岛新大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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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河北启发纺织集团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1)沧执字第1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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