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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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2090000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84911.55元、质保金延期支付利息517.59元,两项合计85429.1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4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633元、保险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312元共计481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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