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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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3执137号 张生耀、车军: 张生耀申请车军给付材料款执行一案,本院依照(2018)陕09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车军给付张生耀材料款74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车军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2020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车军向张生耀支付了全部材料款74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108条第(1)项,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