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48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诉讼保全费1444元,合计人民币3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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