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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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02执497号之一 任某某、徐某某、吝毕刚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吝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某某、吝毕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吝毕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某、吝毕刚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徐某某处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O二0年九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