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19年7月21日前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95180.54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酒泉市江苏商会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缴存的保证金在质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8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