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1499962.2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19年7月20日前利息10710.52元,并以149996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4%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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