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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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1499962.2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19年7月20日前利息10710.52元,并以149996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4%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酒泉市江苏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