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姚莉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申请执行人彭一桓,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申请执行人皮白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永顺县中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姚莉萍、彭一桓、皮白美申请执行永顺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永顺县中医院支付赔偿原告姚莉萍、彭一桓、皮白美人民币832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永顺县中医院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莉萍、彭一桓、皮白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顺县中医院主动履行人民币86283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姚莉萍、彭一桓、皮白美人民币85284元,转999元为执行费,(2020)湘31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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