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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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1偿还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9日借款利息30014.54元,本息共计180014.54元。 上述给付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00元,减半收取1923.50元,由被告***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